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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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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2007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

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4月15日因吸毒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颖

书记员: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