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2011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金华市江南公
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3月13日因吸毒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嘉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方璇
书记员: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