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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何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何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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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甲。2008年9月23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

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5月21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1年6月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7月10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30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陆××。2010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2011年7月21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3月14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2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2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4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 ××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甲、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甲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