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2007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
西湖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7月9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5月29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世俊人民陪审员:邵梓元人民陪审员:许琪
书记员:钱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