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玉柱,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徐秀芹,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建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
赵玉柱、徐秀芹申请执行赵建全、赵建国赡养纠纷一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赵玉柱、徐秀芹随赵建全、赵建国生活,每三个月轮流赡养一次。再次生活期间的医疗费在人民币100元之内的由照管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的两被执行人各半承担。丧葬费两被执行人各承担一人的全部费用。该案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两申请人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泾民执字第00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永涛审判员: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
书记员:舒明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