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志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志坚,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志波,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志铎、陈志坚与被执行人陈志波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志铎、陈志坚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志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志波有与其夫赵庆胜家庭共同的以其夫赵庆胜名义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志波与其夫赵庆胜家庭共同的以其夫赵庆胜名义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的存款29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蔡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