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席汉文,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席军亮,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席军义,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席红军,男,汉族,村民。
席汉文申请执行席军亮、席军义、席红军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席军亮、席军义、席红军本次应给付席汉文赡养费共计900元及医疗费261元。本案经执行,三被执行人均已按(2012)泾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泾民执字第00214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赵卫斌审判员:许永涛
书记员:乔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