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甲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乙支付赡养费3600元(2013年全年度赡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乙已交纳案件款36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全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