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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张德珍、赵仿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赶良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雄执字第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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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德珍,男,汉族,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赵仿盈,女,汉族,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张赶良,男,成年,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2)雄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关满仓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