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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石某甲与石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磁民初字第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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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系原告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长:徐海新代理审判员:杨晓人民陪审员:张策

书记员:杨亚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