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系原告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长:徐海新代理审判员:杨晓人民陪审员:张策
书记员:杨亚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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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系原告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长:徐海新代理审判员:杨晓人民陪审员:张策
书记员:杨亚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