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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桂香与姚立周、胡秀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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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程桂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姚立周,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秀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05年8月30日作出的(2005)歙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立周、胡秀华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秀华的银行存款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