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兴华与杨忙社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14)

(2013)富执字第001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兴华,女,193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小惠镇西村村**。被执行人杨忙社,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身份证号6121331965********。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100元(2013年4月至9月共6个月生活费),小麦800斤、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21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并给付申请人小麦800斤。申请人领取2100元.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富执字第0013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勇审判员:董有仁审判员:胡辉

书记员:郝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