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韦某珍与刘某文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罗法执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某珍,女。被执行人刘某文,男。

申请执行人韦某珍与被执行人刘某文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某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罗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2012)罗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3)罗法执字第89号,本次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刘某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某珍2013年1月份至7月份赡养费630.00元;2、负担本院(2012)罗民初字第658号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3、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当日被执行人刘某文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韦某珍2013年1月份至12月份赡养费共计1080.00元,衣服一套折价款25.00元,鞋子、袜子各一双的折价款10.00元,本院(2012)罗民初字第658号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总计1165.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00元,同年9月2日被执行人刘某文主动向本院交纳了给付申请执行人韦某珍2013年的谷子500斤的折价款625.00元。据此,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罗法执字第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志强审判员:段志海代理审判员:韦小溪

书记员:韦思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