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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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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贾怀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