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贾怀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