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女,192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牛某,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本院在执行贾某与牛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牛某在博平镇财所有土地补偿款,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至法院1200元,并及时过付给贾某1150元,以抵顶申请人贾某所申请的全部执行标的物,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牛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1)茌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