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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沈刑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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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沈丘县留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艾某(另案处理),利用艾某负责审核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3、4月份,分别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申报三笔500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陈某某使用,2010年12月31日骗取国家财政贴息5618.28元,陈某某占为己有。上述三笔贷款分别在到期前予以归还。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个人占有的财政贴息5618.28元上缴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0年我和艾某商量着以其他人的名义违规办理了三笔小额贴息贷款,共计15万元。详细情况是,2009年的时候,我听说通过乡镇劳保所可以办理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因艾某是留福镇劳保所所长,我们关系又很好,我就找他咨询情况,艾某跟我说,小额贴息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国家提供资金担保,补贴贷款利息,贷款期限一年,贷款金额每笔最多5万元,贷款对象是返乡创业人员及残疾人等,因我符合条件,我就以我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笔5万元贷款。但在申请过程中,我找到艾某说,我还想再多贷些钱,艾某说以你的名义只能贷一笔,我说那以其他人名义再贷三笔吧,艾某考虑到我们关系不错,就同意了。艾某同意后,我就找我的母亲张某某,我婶子李某,我家的邻居耿某某,以她们三人的名义各贷了一笔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我提供了贷款人张某某、李某、耿某某三人的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这些手续准备好之后,我交给艾某了。张某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我母亲张某某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卖电动车的李仲斌要的,我母亲也没有参与李仲斌的经营,担保人岳某某也是我找的,但是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李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李某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开五金门市部的薛耀勤要的,李某没有参与薛耀勤的经营,担保人陈娟也是我找的,但是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耿某某的这份材料中,申请书是我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我找留福街上照相的陈勇要的,耿某某没有参与陈勇的经营,担保人鲁某是我提供的,担保偿还协议书是留福劳保所的负责办理的。这三份材料中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我都是找本人要的,我是按照艾某安排找的,我弄好后,是我直接交给艾某的。这三份申请手续不正常,因为这三个人都不符合申请小额贴息贷款的条件,为了找个理由,我找了其他三个人的营业执照放在申请手续里面,所以在申请时弄虚作假了,如果没有提供其他人的营业执照,就不可能贷出来款。在我向艾某提出以其他人名义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时,艾某就让我找其他人的手续,我把这些虚假的手续交给艾某时,我给他介绍了我找这些手续的情况,他也知道我找的这三个人实际上没有参与别人的经营。我把相关手续都交给了艾某,具体是艾某负责审批和上报的。贷款下来后,我把这三笔共计15万元,以及我自己贷的5万元,用于我个人做粮食生意了。贷款开户在留福镇农村信用社,当时开户的时候耿某某、李某、张某某都去了。耿某某、李某、张某某没有用这钱。在2011年6月份贷款到期前一天我还给信用社的,同时还的还有部分利息,因为当时国家给贴了一部分利息,还有一部分利息是用我个人的钱垫付的,当时信用社的人告诉我,国家的财政贴息还没有到,让我先垫付着,等将来国家的贴息到了后再给我,我随即又问问艾某,艾某说既然信用社的让等就等吧,一直到现在国家还没有把利息款补贴给我。耿某某贷款日期2010年6月18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张某某贷款日期2010年6月18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李某的贷款日期2010年6月20日贷款5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6月17日。以耿某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79.15元,以张某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79.15元,以李某的名义贷的5万元,国家已补贴的利息是1859.98元,三笔合计是5618.28元。2、同伙人艾某供述:在2011年,我给我父亲违规办理了一笔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在2010年,我给我的朋友陈某某办理了4笔小额贴息贷款,其中有3笔是违规贷款,贷款金额是15万元。详细情况是2009年县劳动局召开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会议,会上闫某某安排部署工作,讲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等,这些贷款是国家专门的担保基金存在银行进行质押担保,国家无偿贴息,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并安排各乡镇劳保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调查报告或证明,然后把申报手续报到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再把手续报到合作的银行进行审核贷款,贷款到期后,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和银行共同负责收贷,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的主要目的就是免得担保基金遭受损失。从2009年开始这项工作一直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到2011年2、3月份,我父亲艾某某知道我们劳动保障所负责审核小额贴息贷款,就找到我跟我说,他有事急用几万元钱,想从我管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中办理一笔,我对我父亲说你不属于留福辖区的人,也不符合贷款人员条件,等一段我想办法借用别人的身份帮你办理。说了这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我找到留福街上做服装生意的吴庆学,跟他说我想借用他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一笔贷款,因我和吴庆学平时关系就比较好,他就同意了,并把他和他妻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交给了我。回去后,我复印了一份,后来就把原件还给了吴庆学。随后,我就以吴庆学的名义申请办理了贷款手续。按照要求,有小额贴息贷款申请、吴庆学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还有劳保所出具的调查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等,这些手续都是我自己打印或填写的。手续整好后,我报到县里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再报到县邮政银行信贷部,银行信贷部审核后办理了贷款,款打到我让吴庆学办的折子上了,这本折子吴庆学交给我后,我交给了我父亲,款是我父亲取的,具体他是咋取的,取款后如何使用的我就不清楚了。这笔款归还了,在到期前两天归还的,是我打电话让我父亲还的,当时我父亲交给我5万元现金,我让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的郭亮帮忙还的。以吴庆学的名义贷的这笔款是2011年4月20日贷款5万元,2012年4月20日郭亮帮我归还5万元,是按期归还的。没有还利息,只还的本金,因为小额贴息贷款,利息由国家全额贴付,所以沈丘县邮政储蓄银行在要求还贷的时候也只是还本金,利息等以后国家拨付的时候,邮储银行直接扣除。我们留福劳动保障所就我和杨某某两个人,我是所长,杨某某是一般工作人员,这事没有给杨某某说。劳保所出具的调查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等,这些手续都是我自己打印或填写的,杨某某不清楚这事,上面杨某某的签字也是我自己代签的,杨某某的身份证是我借用的,我当时填的是杨某某的担保人,但是杨某某不清楚这事。当然违规,一方面吴庆学是贷款人,但是吴庆学没有用这笔贷款,这笔5万元的贷款挪用给我父亲艾某某用了;另一方面,我父亲不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不应该享受国家贴息,第三方面,我不该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吴庆学的名义去贷款让我父亲用。这笔贷款国家贴息是4680.86元。这笔贴息我父亲不该享受,我已主动全额退还了。在2010年,我任留福劳动保障所所长负责审核调查小额贴息贷款申报手续的时候,当时我的朋友陈某某做粮食生意急着收购粮食用钱,找到我商量想多用几笔小额贴息贷款,当时我说一个人只能贷一笔,一笔只能贷5万元,他要想多用几笔小额贴息贷款必须多找几个其他人的手续进行申报,贷款后他用,后来陈某某就找了几个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进行申报,找的有其母亲张某某、其婶子李某、其邻居耿某某等进行申报,我明知道他提供的手续是假的,不符合规定,为了朋友的面子,再者想着他也有能力偿还,我还是违规给其办理了申报手续,并以留福劳动保障所的名义出具调查报告及签订担保偿还协议书等手续进行上报,后来款贷出来之后,款全部由陈某某个人用了,不过,款到期后,陈某某把款全部都还上了,没有逾期拖欠。陈某某找我总共贷了四笔款20万元,其中陈某某自己贷了一笔5万元,他又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了三笔,每笔5万元,这20万元款全部都是陈某某个人用了。陈某某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个人用,这是违规了,因为国家这个优惠政策是一个人只能贷款一笔,贷款金额只能是5万元,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享受国家贴息贷款5万元,而陈某某借用其他人的名义去贷款自己用,是违背国家的优惠政策的。一方面我不该同意让陈某某以其他人的名义贷款他个人用;另一方面,我作为留福劳动保障所的所长,明知道陈某某借用别人的名义贷款个人用,还违规给他审批,出具调查报告进行上报。我没有给杨某某说过这事。有关领导也都不知情。留福劳动保障所的主管单位是沈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福劳动保障所是沈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二级机构,我们的人事档案都在局里,工资关系也在局里。陈某某借用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15万元,后来都归还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是4127281956********,贷款时间是2010年6月18日,贷款金额5万元,担保人是岳某某,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李某身份证号是4127281966********,贷款时间2010年6月20日,贷款金额5万元,担保人是陈娟,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耿某某身份证号是4127281975********,贷款时间2010年6月18日,贷款金额是5万元,担保人是鲁某,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陈某某借用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15万元,归还的时候享受的有国家贴息,张某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79.15元,李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59.98元,耿某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79.15元,合计5618.28元。另外还有一部分国家补贴没到位,陈某某垫支的还有一部分。作为劳动保障所的所长,犯了这样的严重错误其实是很不应该,不过,请考虑到贷款都按期归还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该享受的利息也都退了,我也是主动交代的,我希望能对我从轻从宽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儿子陈某某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5万元钱。2010年3月份左右,我儿子陈某某跟我说,他收购粮食需要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在银行里贷笔款,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就把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了他。我儿子还让我写了一份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中,我写到我与李仲斌合伙经营电动车,我实际没有和他合伙经营过电动车生意。具体我儿子找人咋办的我不清楚,李仲斌在留福街上经营电动车、家电生意。我没有参与过李仲斌的经营,这是我儿子安排让我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办成贷款。办理贷款时我记得我儿子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上签过字。我儿子以我的名义从信用社贷的这5万元做收购粮食生意用了。4、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我侄子陈某某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5万元钱。2010年3月份左右,我侄子陈某某跟我说,他有事需用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在信用社里贷笔款,因他是我侄子哩,我就同意了。他说了这后,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了一份给了他,同时给他的还有户口本复印件。这份申请书是陈某某申请贷款时安排让我这样写的,写好后我就交给了他。申请书中写到我返乡从事五金行业不属实,我没有外出打工,做的也没有生意。薛耀勤在留福街上做生意,我没有参与过薛耀勤的经营,办理贷款时我记得陈某某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签过字。这笔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还,与我没有关系。5、证人耿某某证言:我邻居陈某某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钱。2010年3月份左右,陈某某跟我说,他做生意需用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信用社贷笔款,因为我们两家关系比较好,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就把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了他,他用了后就还给我了。这笔贷款是咋办理的我不清楚,在办理贷款期间,我印象中信用社的人还来找我调查过,但都是调查的啥内容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我给他们提供过我和我丈夫的合影照,另外陈某某还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上签过字。我不认识陈勇,也没有参与过陈勇的经营,我没有外出打过工或从事过照相服务。这笔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还,与我没有关系。6、证人李仲斌证言:我从2007年左右开门市部至今,主要经营电动车。我认识留福居民陈某某,2010年陈某某找我借过营业执照,说贷款用,我就把我的营业执照复印了一份给了他,他拿走后怎么用的我就不清楚了。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使用,他自己还款,与我没有关系。7、证人薛耀勤证言:我从2000年左右就开门市部,主要经营杂货生意。我认识留福街上的陈某某,我们两家关系很好。2010年陈某某找我借过营业执照,说贷款用,我就把我的营业执照复印了一份给了他,他拿走后怎么用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印象中在陈某某从我这拿走营业执照后过的有一段时间,有人(我不认识)拿着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问我情况,我告诉他们这营业执照是我的,并告诉了他们我的经营情况。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使用,他还款,与我没有关系。8、沈丘县人社局出具证明:证实艾某于2006年任留福镇劳保所所长。9、调查报告、申请书、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王迎九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彭毕玲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10、调查报告、申请书、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李仲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11、调查报告、申请书、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薛耀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陈娟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李某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12、调查报告、申请书、耿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陈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鲁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担保偿还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以耿某某的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13、沈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明细表、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以耿某某、张某某、李某的名义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国家贴息5618.28元。14、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证实取款情况。15、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16、检察院罚没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收入5618.78元。17、被告人陈某某、同伙人艾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艾某,利用艾某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贴息5618.78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又将赃款5618.78元退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达审判员:张灵审判员:崔岩

书记员:彭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