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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沈刑初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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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恩才),男,住沈丘县刘庄店镇刘东行政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沈丘县刘庄店镇刘东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刘庄店镇人民政府申报国家粮食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杨某某的名义虚报30亩国家粮食补贴面积,自2009年至2013年共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15176.40元,占为己有。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15176.40元退交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是行政村主任,自2008年负责全村的工作,我现在有个问题需向你们说一下,2009年,我依村土地漏报常年外出务工农户的名义向乡财政所递交了增加土地申请报告,共增加了30亩地,申请报告是原村会计任家民写的,我盖的行政村公章。当时申请报告是把这30亩地的种粮补贴款以我的名字上报的,补贴款打到我的粮补存折上了。增加的这30亩地是行政村没有上报的地,分给行政村各户了,每户分几厘地,大部分农户都种上树了。行政村村民不知道增加这30亩地的事情,就我和行政村前会计任家民知道这事,其他人都不知道,我们也没有给别人说过增加这30亩地的事。虚报这30亩地的粮补款时想着多报一点地,从财政上多领取点粮补款,自己平时可以多弄点钱花。补贴款打到我的粮补折子后,我从信用社将补贴款取出后,在我手里放着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了。这30亩地的补贴款我没有给过会计任家民,也没有给其他人。2009年至2011年是用我的名字上报的,补贴款也打到我的粮补存折上了。我害怕被别人发现查出来,2012年我把这30亩地变更到我妻子梁某某名下8亩,变更到我女儿杨某名下7.9亩,变更到我女儿杨某甲名下8.1亩,这两年的补贴款也都打到我、我妻子和女儿的粮补存折上了。2009年至2013年我虚报这30亩的粮补款五年我取了15176.4元,这些钱我取出后用于个人平时零花了。我妻子和女儿她们都常年在外地打工,粮补款的事她们不知道,我也没有给她们说过这事。2、证人朱某某证言:我是2006年至今任刘庄店财政所所长的,财政所负责发放的农户种粮补贴是在2004年开始的。每年的发放标准不一样,是按照省财政每年制定的补贴标准来发放的,每个行政村种粮补贴款是按各行政村上报的农户种植粮食的地亩数,我们再按照上级的补贴标准计算好应补贴款数,上报给上一级财政部门,由县财政将种粮补贴款通过各乡镇的信用社发放给各种粮户,每个种粮户办理的都有一个信用社的存折用来领取发放的种粮补贴款。刘庄店刘东办事处的杨某某是刘东办事处的村主任。经我查找财政所留存的发放底册,杨某某2004年至2008年是按照种植2.6亩粮食的标准来发放的种粮补贴的,2009年至2011年是按种植32.6亩粮食的种粮补贴发放的,2012和2013年是按种植8.6亩粮食发放的补贴。2009年杨某某通过刘东办事处向财政所申请增加了30亩地的种粮补贴,是申请发放到杨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的。2012年杨某某又通过刘东办事处向财政所申请把在他名下的种粮补贴去掉24亩,分别增加到梁某某名下8亩,杨某名下7.9亩,杨某甲名下8.1亩。这三份申请报告是杨某某报给我们的申请报告,第一份申请报告是杨某某依漏报长期外出打工农户地亩的名义申请增加30亩漏报土地的申请报告;第二份报告是杨某某申请将漏报长期外出打工农户的30亩地的种粮补贴款发放到杨某某名下的粮食补贴存折上的申请报告;第三份变更申请是杨某某申请将在他名下的24亩粮食补贴款去掉增加给梁某某和杨某及杨某甲的变更申请的报告。这三份申请报告是否属实我不知道,杨某某的这三份申请报告都是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的,申请报告上有土管所和镇政府及刘东办事处的公章及申请人和主任的签名。增加这30亩种粮补贴款都已发放,2009年是按照32.6亩的种粮补贴标准发放到杨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的,金额是2828.05元;2010年32.6亩种粮补贴款2828.05元打到杨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2011年的32.6亩粮食补贴款3208.49元打到杨某某的存折上了;2012年8.6亩粮食补贴款1006.02元粮食补贴款打到杨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梁某某名下的8亩粮食补贴款935.84元打到梁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杨某名下的7.9亩924.15元补贴款打到杨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杨某甲名下的8.1亩947.54元补贴款打到杨某甲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2013年8.6亩粮食补贴款1006.02元粮食补贴款打到杨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梁某某名下的8亩粮食补贴款935.84元打到梁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杨某名下的7.9亩924.15元补贴款打到杨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杨某甲名下的8.1亩947.54元补贴款打到杨某甲的粮食补贴存折上了。3、沈丘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文件。4、沈丘县刘庄店镇刘东行政村2007年-2012年粮食直补名单复印件。5、2013年补贴面积登记明细表、2009年-2013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6、杨某某于2009年2月7日、2009年2月19日出具的申请报告、2011年1月10日出具的变动申请。7、沈丘县财政局刘庄店财税所出具证明:证实2009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黄开路占地、河滩地及其他整理的土地,上报复耕,享受种粮补贴,按照要求刘庄店镇让行政村进行申报,并负责逐户核实,由行政村写出申请,加盖行政村、镇土管所印章,并加盖镇政府印章,统一交财政所上报县财政局。8、杨某某及梁某某、杨某、杨某甲存折一本通、沈丘县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9、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实梁某某、杨某、杨某甲在沈丘县刘庄店镇刘东行政村没有土地,也没有领取过种粮补贴款。10、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2008年至今任沈丘县刘庄店镇刘东行政村主任(主持行政村工作)。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12、检察院罚没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交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收入15176.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人员,利用申报种粮补贴的便利,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5176.40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将赃款15176.40元退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韩冲审判员:张灵助理审判员:王鹏

书记员:崔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