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光国,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1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光国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6年4月14日以(2006)通中刑二终字第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0935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姚光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姚光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姚光国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光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张娟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