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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薛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资刑执字第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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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夏薛梅,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郫县,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薛梅犯贪污、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夏薛梅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7日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记功、狱劳积、省劳积行政奖励或荣誉称号。。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61.32分,建议对罪犯夏薛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薛梅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记功、狱劳积、省劳积行政奖励或荣誉称号。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监狱级)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省级)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薛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薛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凯审判员:谢祥华审判员:王力

书记员:梁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