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国余,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姜刑初字第0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国余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19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9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夏国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夏国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国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国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李汶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