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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姜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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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贪污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姜鹏,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乌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罪犯姜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鹏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裁定将姜鹏的刑罚自2011年6月17日改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对罪犯姜鹏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姜鹏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2012年12月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7月、2012年2月、7月、2013年3月先后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1月、2012年5月、12月、2013年5月获狱政记功奖励4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张亚豪审判员:阿曼古丽

书记员:王锡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