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曲别木千,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彝族,大学文化,居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峨边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曲别木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4月2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曲别木千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2月25日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80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别木千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曲别木千,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曲别木千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伟勋审判员::伍健代理审判员::陈兵
书记员::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