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立君,男,1961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屏山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立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立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立君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立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