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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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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奎,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潘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其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淮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2011年7月2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4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1年9月记功,2012年2月表扬,2013年月记功一次和表扬一次,评为2011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和2012年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