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小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龙泉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小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书中明确莫小军已退赔赃款69000元,履行完毕)。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东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张佩代理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曹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