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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萍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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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萍,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中技,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广利州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没财产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萍贪污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刑期起于2011年4月18日止于2020年9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对罪犯张萍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萍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张萍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33分。判处该罪犯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张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