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青粉,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陕西省,村民。原告张晓民,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陕西省,村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
住所地:丹凤县车站路**。负责人张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青粉、张晓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青粉、张晓民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青粉、张晓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青粉、张晓民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牛青粉、张晓民承担。
审判员:余四清
书记员:杜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