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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 贠凤娟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迁民初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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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贠凤娟,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伟,男,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唐山市路**龙泽北路**大陆阳光****。组织机构代码:67600771-2。本院在审理贠凤娟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员凤娟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贠凤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维民

书记员:纪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