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澳门XX街**地下。被执行人北海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海市XX大道法定代表人冯XX,村委主任。被执行人北海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村**XX巷**。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XX,女,北海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北海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北海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1)桂民申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92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刘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