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合林,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合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合林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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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合林,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合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合林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