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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吕宝强与毕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市民初字第2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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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宝强,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毕丽娜,女,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强与被告毕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强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宝强负担。

审判员:张来安

书记员:李伟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