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宝强,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毕丽娜,女,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强与被告毕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强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宝强负担。
审判员:张来安
书记员:李伟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