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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靳荣茂与侯现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河民初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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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原告靳荣茂,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现住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靳海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侯现军,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张连合,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荣茂与被告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荣茂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荣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荣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荣茂负担。

审判员:刘晓蕊

书记员:蔡宝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