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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朱立平、郭桂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旬民初字第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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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立平,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桂平,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义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平、郭桂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平、郭贵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桂平、朱立平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桂平、朱立平承担。

审判长:郭景军审判员:周成才审判员:黄星华

书记员:李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