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俊府,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负责人:原红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府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府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俊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俊府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高俊府负担。
审判员:姜相恩
书记员:韦龙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