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铁虎,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张儒丽(系王铁虎的妻子),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铁虎、张儒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王铁虎、张儒丽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09533元、违约金250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766元、执行费191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铁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三一牌”大型汽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强审判员:梁军审判员:邹辉
书记员:韩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