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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冷家奎、许桂英等执行裁定书

(2012)长县执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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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江,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冷家奎,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许桂英(冷家奎之妻),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易崇万,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许光连(易崇万之妻),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冷家奎、许桂英、易崇万、许光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33728元及违约金21349.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8718.64元、执行费773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冷家奎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三一”牌SY5313THB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强审判员:梁军审判员:邹辉

书记员:韩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