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红超。被执行人徐三福(系夏红超之妻)。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夏红超、徐三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欠款、综合费1310000元并按月息0.5﹪、综合费2.4﹪的利率标准收取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支付案件受理费10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6000元、但被执行人夏红超、徐三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红超、徐三福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书记员:许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