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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瑜、周后光执行裁定书

(2012)长县执字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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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瑜,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周后光,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瑜、周后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刘瑜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41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周后光对抵押物渝A×××**重型专项作业车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50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81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瑜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三一牌”SY5270THB型混凝土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强审判员:梁军审判员:邹辉

书记员:韩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