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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来喜、冯晶执行裁定书

(2013)长县执字第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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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来喜,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冯晶(系王来喜之妻),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来喜、冯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16995元、违约金9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6435元、执行费748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来喜、冯晶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来喜、冯晶的应得收入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书记员:韩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