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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体健与被执行人陶辉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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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体健被执行人:陶辉

原告吴体健与被告陶辉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体健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陶辉向申请执行人吴体健偿还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及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5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体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的(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