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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胡志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江刑初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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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军。2010年7月17日因赌博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4月2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零五十元;2012年11月2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新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军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学会及指定辩护人谢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胡志军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志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志军于2012年8月初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被害人莫某,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虚构经济能力,借交友名义骗取被害人莫某的信任,以买彩票、打官司支付诉讼费、将他人打伤需要赔偿、去外地需要路费等理由,于2012年8月至9月期间从被害人莫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71600元。案发前被告人胡志军及亲属已向被害人莫函某甲还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志军于2012年8月底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被害人钟某,其隐瞒自己真实经济状况,借交友名义骗取被害人钟某的信任,以打官司需要钱为理由,于2012年9月8日从被害人钟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莫某通过网站结识被告人胡志军,后被告人胡志军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虚构年收入,以交友名义取得其信任,于2012年8月至9月期间用买彩票、支付诉讼费等理由,从其处骗取五笔钱款共计人民币71600元,后其收到被告人胡志军还款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2.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钟某通过网站结识被告人胡志军,后被告人胡志军以交友名义取得其信任,于2012年9月8日以打官司需要钱为理由从其处骗取人民币3000元,后其催讨无果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莫某于2012年9月17日因被告人胡志军急需钱向其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其在莫某、胡志军陪同下通过ATM机向账户名为胡某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胡志军的婚姻状况及经济状况。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0月24日陪同被害人莫某至派出所报案及被告人胡志军写下借条的事实。6.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胡志军、证人胡某及被害人莫函某乙银行卡中收支明细情况。7.借款借据,证实被告人胡志军作为借款人、胡某作为担保人向被害人莫某出具借据的事实。8.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附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胡志军与被害人莫某的聊天内容情况。9.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胡志军的前科情况。10.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志军的身份情况及归案情况。11.被告人胡志军的供述,被告人胡志军对自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由司法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志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所处刑罚并罚。被告人胡志军案发前偿还部分钱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志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2)甬宁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胡志军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胡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前罪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执行完毕的,应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潇雨人民陪审员:都力军人民陪审员:刘平

书记员:顾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