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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赵玉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二终字第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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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诈骗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玉成,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江苏省江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玉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港刑二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玉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赵玉成向被害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退赔人民币50元。原审被告人赵玉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维修他人车辆之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冒充车辆所有人,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玉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赵玉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申请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玉成撤回上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刑二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庆茂审判员:顾峰峰代理审判员:何忠林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