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琳彬,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元虎,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英秀,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琳彬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吕琳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吕琳彬诈骗的违法所得除已退还的外,其余赃款予以追缴。被告人吕琳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琳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琳彬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琳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琳彬撤回上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凤海审判员:朱琨审判员:赵可
书记员:郝作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