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杰,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初,被告人谭某杰通过××网认识被害人郑某云,二人随即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月份,在二人交往期间,被告人谭某杰带郑某云到深圳市盐田区看高档别墅,并表示愿意给郑某云购买价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别墅。事后,谭某杰以其他原因拒绝向中介支付购房款,也未购买任何房产。2012年2月份,被告人谭某杰以给郑某云购买宝马X5轿车需要选号为由,骗郑某云支付选车牌的费用人民币1.3万元,郑某云将该笔款项转入谭某杰的银行账户,但被告人谭某杰并未给郑某云购买任何轿车。2012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杰以给郑某云母子办理加拿大移民为由,谎称在加拿大为郑某云购买了房产,并以装修房子为由骗郑某云支付装修款人民币21.5万元,郑某云将该笔款项转入谭某杰的银行账户,但被告人谭某杰并未给郑某云购买任何加拿大的房产。此外,被告人谭某杰与郑某云交往的过程中,多次要求郑某云为其支付购买机票、手机充值话费、律师费等款项,并多次向郑某云借款。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短信截图、银行记录等相关书证。原判认为,被告人谭某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的1.3万元其已退还给被害人,另21.5万元则是被害人为购买加拿大的房产而委托其兑换外币的购房款,并非房屋装修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查明上诉人谭某杰虚构给被害人购买房产、汽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款项22.8万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相关的证人证言、银行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经查,上诉人谭某杰至今未退还被害人上述款项,其提出已归还被害人1.3万元以及21.5万元是被害人委托其兑换外币的上诉理由并无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国儿代理审判员:黎峰代理审判员:吴南
书记员:费娅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