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负责人:宋俊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英利,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英利、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英利购买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铺已被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卖。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因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英利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调查暂无可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城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伟明执行员王琼琼执行员王正阁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