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男,37岁(1976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0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任×犯诈骗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0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芳代理审判员:王鹏代理审判员:鲍艳
书记员:胡晓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