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男,46岁(1967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73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人民币五万七千八百元,其中人民币一万元折抵罚金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四万七千八百元退还被告人许×。原审被告人许×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许×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许×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7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迹代理审判员:林辛建代理审判员:郭翔
书记员:李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