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宗明,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蔡斌,男,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高宗明与蔡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斌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宗明赔偿款29495.18元,已支付10495.18元,下欠19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高宗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
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高宗明撤回对被执行人蔡斌的执行申请。执行申请费减半收取171元,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