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戚兴文,男,生于1969年1月8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卢百荣,男,生于1968年4月19日,汉族,咸阳市三原县人,农民。系陕AH13**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及车主。
本院在执行戚兴文与卢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百荣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南潘村**,已将该案委托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受托的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委托法院应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柞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