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卡玛原创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鑫帝大厦)负**。法定代表人: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辉藩,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北京卡玛原创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卡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辉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卡玛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故该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阮辉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连接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为中山渡头西区工业区仓库,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中山。现被上诉人阮辉藩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北京卡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庆添审判员:牛庆利审判员:何亚成
书记员:吴合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